北京PE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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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22-12-21 11:14:40      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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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管1.一般规定:

PE管1.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(热熔对接、热熔承插连接、

热熔鞍形连接)或电熔连接(电熔承插连接、电熔鞍形连接)及机械连接(锁

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、法兰连接、钢塑过度连接)。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,壁厚<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热熔对接的连接方法,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。

PE管2.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。连接时严禁明火加热。

6.1.3.管道连接宜应采用同种牌号级别,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(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,应经过试验,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,方可连接)。

PE管4.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与金属管、管道附件的连接,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度管件时,其过度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得低于管材公称压力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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